为确保新数控折弯机能正常使用,在安装之前,甲方给乙方5000元保证金。双方约定:在该数控折弯机设备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,如果两个月之内的维修次数超过了4次,天地商行扣收5000元;反之,则退还数控折弯机保证金。随后,甲方对新折弯机进行了安装、调试,但仍不能使用。
见等了多日,自己的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,法人异常气愤。为此提出,在厂家没有保证新折弯机正常使用之前,旧折弯机不能拉走。而甲方则提出,先把旧的数控折弯机设备拉走,他们同时对新折弯机进行调试、维修。因怕出尔反尔,乙方坚决不同意。对此,甲方郑州办事处一位负责人表示,要从南京进零部件,时间需要10天左右。
根据这种情况,乙方对甲方的数控折弯机失去了信心,于是就提出了退货要求,并要求对数控折弯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经过多次调解、协商,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。对此,省检察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,他说:“在经济活动中,企业之间发生数控折弯机产品纠纷是很正常的,关键是,发生纠纷的时候,双方如果抱着平等、友好、负责任的态度,问题就不难解决了。”
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,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。